
日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荔湾区实际对人才绿卡制度进行调整和落实。
办法指出,符合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经荔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有关部门认定评定的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紧缺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产业精英、名校长、名教师、名医生、名工匠等类别人才。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在以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人员: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荔湾区重点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