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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1-12-17     标签:

前不久闭幕的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上,数字经济成为党代表和媒体讨论的热点词汇。党代会报告提出,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速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行动,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2020年,江苏数字经济规模超过4万亿元,位居全国前列,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涌现,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支撑引领作用持续增强。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强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10%,数字经济成为江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可以看出,未来五年,江苏将着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数字技术创新高地,数字经济强省建设必将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数字经济的目标定位和蓬勃发展的强劲势头相比,配套完善的法治服务和执法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有必要通过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法治保障供给,补足短板弱项,更好适应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制度设计层面的短板弱项,国家和我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填补空白缺项,以法律制度形式护航数字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今年11月1日起,国家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为数字时代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尤其是数字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前不久,江苏省发改委也发布了《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主要从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数据利用与规范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目的在于促进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当前,数字领域立法保护完成了顶层制度设计,相应空白短板已经补齐,但是在监管、执法等后道工序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一方面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模式趋于呈现跨部门、多地域发展的状态,传统的单一部门的执法监管模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一个平台、服务全国”的共享数字经济导致一但发生纠纷,监管部门在取证调查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相关执法标准落后于实践需要,导致面对新技术出现时,执法机关往往不敢主动执法、不知如何执法、被动拖延执法,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数字经济领域监管模式和执法标准急需细化和规范。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对数字经济监管和执法,通过法治途径保障数字经济更好更高质量发展。一是更加注重社会协同联动治理。随着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政府监管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要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行业自治、平台约束、公众监督的多元立体化监管体制,将数字经济的监管进行开放式拓展改造、融合发展,积极引入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乃至消费者个人进行辅助监管,加大对各类平台的监管力度,运用媒体等方式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执法人员观念知识更新。针对常见的数字纠纷发生领域,比如网络平台经营行为、个人信息或隐私安全保护、数字版权保护等,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对新业态、新经济、新领域的学习掌握能力。同时,积极与消费者协会、行业监管部门等进行有效对接沟通,及时学习掌握并总结类型化的纠纷处置流程,不断提升执法能力素质水平。三是细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出台保护数字经济的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执行标准等配套管理规定,帮助执法监管人员更好地推动制度施行,增强执行效果。针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责任追究需要进一步规范细化。另外,杭州、北京、广州等地先后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他们在诉讼规则、审判机制、技术标准、诉讼规则等角度开展的制度,值得我们在制度细化和实践操作中学习和借鉴。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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