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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城经济开发区
编号:YQ35768 更新时间:2025-05-26

 省级 

园区级别

 经开区 

园区类型

 设施完整 

基础设施

主导产业:其他制造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医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业,金属制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细地址: 济宁邹城西外环路 查看地图
400-8552-111
在线咨询
基础信息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成立时间
1992-12-01
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
已建成面积
平方公里
主导载体
厂房
配套设施

园区简介

邹城经济开发区是省政府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原名为“邹城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 2002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更名为“邹城经济开发区”,功能定位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物流基地。先后获得“山东省知识产权园区”、“全省对外开放先进园区”等荣誉称号。2004年,被中国国情调查研究中心推荐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开发区”。


邹城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面临徐淮要冲,北依泰山南脉。新日铁路、京沪铁路、日菏高速、104国道、京福高速公路、京杭大运河贯穿境内,交通十分便利。


全市已形成公路、铁路、水路相互交织的交通网络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通信网络。市区距济宁国内机场60公里,距济南机场180公里;距青岛海港400公里、日照海港210公里。京沪铁路纵贯南北,新日铁路横穿东西,京福高速与日东高速在邹城境内形成“十”字交差,包括327国道、104国道、岚济公路等10多条公路干线遍布全境。


邹城经济开发区立足区镇合一,积极支持济宁市区镇合一建设新型乡镇的发展战略,从产业、定位、规模、空间和生态等层面考虑邹城经济开发区与北宿镇的一体化发展;同时大力发展以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开发区未来将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煤化工、电子信息、机械制修、物流业等“六大产业”,协同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有色金属、现代服务业等基础配套产业。


优惠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第二条 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20%给予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联营联建、出让、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财政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可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也可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土地入股、联营联建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第五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的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10万元。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镇街引入经济开发区、里能工业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企业有关经济指标纳入镇街统计范围。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对引进境外项目、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资金的,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社会公益类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流通类项目奖励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先期注册资本金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金、现汇、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奖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求助等政策性拨款;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引荐人引进3000万元以上加工制造业单体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不再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七通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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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问答
我想投资土地自建厂房,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应该联系哪些部门?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招商引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土地招拍挂的流程是这样的:
1、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有意竞买人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拍卖文件。
3、申请竞买。有意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4、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5、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回执,确定竞买人。
6、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买标志牌进入拍卖会场。
7、举行拍卖会。
8、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及其它有关费用。
9、批准建设用地。
10、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
如果您有投资需求,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400-8552-111
对于新材料行业咱们有什么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招商引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好,我们高度重视新材料产业发展,目前通过纲领性文件、指导性文件、规划发展目标与任务等构筑起新材料发展政策金字塔,予以全产业链、全方位的指导。其中纲领文件主要为《中国制造2025》,指导性文件包括《中国制造 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发展任务与目标相关文件包括《“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有色金属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稀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等。关于具体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需要结合您的投资规模,选址地点来确定,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400-855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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